张家口市宣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吊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告
经查,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张家口市宣化金鑫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等156户企业及任玉斌等1139户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及验照,我局于2011年8月22日在《张家口晚报》发布催检公告,又于2011年9月14日在《张家口晚报》发布限期年检公告,自限期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上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仍未参加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2011年11月14日我局在《张家口晚报》刊发了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2011年11月25日我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企业下达了《听证告知书》,上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仍未到我局申请举行听证。
上述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156户企业营业执照及1139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组织清算。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我局不再另行通知。
上述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宣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内容、吊销企业名单及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在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zjkaic.gov.cn/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